小型工程 3.6 屬第 III 級別 A 類,涵蓋符合條件的窗或玻璃外牆建造、改動、修葺及更換。是否適用,要一併核對離地高度、涉及的框體、構件跨度、荷載及結構改動,不能只憑「換窗」判定。確認屬本項目後,須委任具相應資格的訂明註冊承建商,並在完工後按期限呈交文件。
第 III 級別 A 類,涵蓋哪些工作?
第 3.6 項的具體範圍是符合條件的窗或玻璃外牆建造、改動、修葺及更換。屋宇署列出的工程種類名稱包括「幕牆」,不代表本項目概括批准整幅幕牆建造或改動;幕牆相關工作須按實際構件與適用項目另行核對。
不過,「3.6」本身是按條件界定的項目,不是見到換窗就自動套用。同一座樓、同一座向的單位,只要窗的最高點與地面距離、有否牽涉主框或輔助框、輔助框長度不同,也可能歸入不同項目。因此,3.6可以理解為「這類窗及玻璃外牆工程的一條可能路徑」,實情要按條件核對。
先弄清楚三件事會較順暢:工程性質是建造、改動、修葺還是更換;涉及的範圍是主框、輔助框,還是整幅玻璃外牆;窗或玻璃外牆的最高點距離地面大概多少。這三項資料,正好是核對3.6條件時的起點。
3.6 的高度、框體與結構條件
屋宇署第 3.6 項專頁及技術指引附錄 II列出以下條件,須配合工程實際範圍一併核對。
首先,窗或玻璃外牆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不超過 100 米,工程不能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。工程亦不得改動其他結構構件,只有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的簡支梁例外:不屬預應力構造,而且不是用於支承柱、無梁板或肋狀梁。這個例外須由負責人員按實際結構確認,不是容許任意改梁。
在上述共同條件以外,再按高度核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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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 | 該高度分支的條件 |
|---|---|
| 不多於 3.5 米 | 窗或玻璃外牆沒有跨度多於 6 米的結構構件 |
| 多於 3.5 米、但不多於 100 米 | 工程只涉及輔助框,而且輔助框長度不多於 1.2 米 |
「不多於 1.2 米」包括剛好 1.2 米,但不能把這條界線酌情放寬。現場須準確量度,並同時符合其餘條件。
離地高度也不是室內地板至窗頂的高度,不能只以「低層」或「平台附近」代替實際量度。住戶可提供位置、照片及概略尺寸,正式分類由承建商及有需要的建築專業人士核對。
與 2.8、1.60 及拆除項目有何分別?
第 3.6 項未符合,不等於工程自動屬第 2.8 項。建造、改動、修葺、更換或單獨拆除,須分別核對相應項目的完整條件。
例如離地超過 3.5 米而涉及主框的工程,便不符合 3.6 高位分支「只涉及輔助框」的條件。第 2.8 項可作下一步核對方向,但仍有跨度、荷載及其他要求;超過 100 米的情況,亦要分建造或改動,以及修葺或更換是否按原來設計處理。
按照原來設計修葺或更換、而不屬第 2.8 或 3.6 項的窗或玻璃外牆工程,另有第 1.60 項可供核對。這不是可任意挑選的級別,應按實際範圍確認。
若是單獨拆除窗或玻璃外牆,須查看第 2.9 或 3.7 項,並核對高度及有否改動其他結構構件等要求。更換工程通常包含拆去舊部件,不能只因施工有拆卸步驟,便把整項更換工程一概當成單獨拆除。
查詢時,請交代要保留甚麼、拆改甚麼、裝回甚麼,以及是否按原有設計。這比只說「拆舊窗」更容易準確界定工程。
誰可承辦?MW05 何時呈交?
業主或其代理人須先委任可承辦該項目的訂明註冊承建商。屋宇署承建商資格資料及技術指引附錄 III區分以下註冊途徑:
-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;
- 註冊範圍涵蓋相關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(公司);
- 已就第 3.6 項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(個人)。
公司應核對其級別及類型,個人則核對註冊項目。不能單看名片寫有「驗窗」便當作合資格,也不能只因沒有列作第 III 級 A 類公司,便排除其他法定註冊途徑。委任前可查閱屋宇署名冊及註冊有效狀況。
按第 III 級別小型工程的呈交規定,本級別毋須在開工前呈交小型工程申報文件,但承建商須在完工後 14 天內呈交 MW05 完工通知及證明書、顯示已完成工程的記錄圖則或工程描述、照片及所需文件。14 天並非 14 個工作天;屋宇署呈交問答說明,第一天為確認完工日期之後的一天。
毋須開工前申報,不等於可以先找未具資格的人施工,再補文件。應在動工前確定分類、承建商及工程範圍,並約定交付呈交文件及紀錄副本。若另涉及強制驗窗或其他工程項目,也須另行符合相應程序。
防護欄障、露台及其他要求要一併核對
符合3.6,並不代表工程只需滿足3.6的條件。建造或改動窗或玻璃外牆,仍須符合有關天然照明、通風和防火的法定要求。這些要求與樓宇本身的設計和用途有關,不是單靠選擇窗框物料或玻璃厚度就能處理。
屋宇署亦提醒,每個設於建築物地面層之上外牆的開口,須以欄障防護,欄障高度不得少於1.1米。若窗或玻璃外牆工程會影響原有開口或防護設施,這項要求就要一併考慮。
工程如同時拆改露台、外廊原有護牆或具有防護欄障功能的外牆,可能另涉及第 1.6、1.15、2.13、2.14 或 3.11 等項目。不能只呈交窗戶項目便當作已涵蓋所有工作;各項的物料、尺寸、荷載及結構限制須分別核對。
當中第 1.15 項涉及符合條件的非承重鋼筋混凝土外牆工程,並非泛指所有與欄障相關的工作。若牽涉這類構造,宜先由建築專業人士釐清範圍,再確認所需的承建商資格與程序。
另外,已獲豁免計算總樓面面積的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,不可用窗或玻璃外牆圍封。符合某項窗戶工程尺寸,不代表就能繞過這項限制。公契及管理要求亦應在動工前查明。
常見問題
是否所有換窗工程都屬 3.6?
不是。除了最高點離地不超過 100 米,還有荷載及結構限制;多於 3.5 米的高度分支,只能涉及長度不多於 1.2 米的輔助框。涉及主框便不符合該分支,須核對其他適用項目。
輔助框剛好 1.2 米,可以符合長度條件嗎?
可以符合「不多於 1.2 米」這項長度條件,但仍須在相應高度範圍內、只涉及輔助框,並符合其餘條件。長度一項通過,不代表整項工程已符合 3.6。
第 III 級別是否不用通知屋宇署?
毋須開工前呈交小型工程申報文件,但完工後仍須由訂明註冊承建商在 14 天內呈交 MW05 及所需資料。業主宜保留委任、工程及呈交紀錄。
MW05 可否代替強制驗窗文件?
不可把兩套程序混為一談。若同時收到強制驗窗通知,仍須按該通知的範圍及期限,安排合資格人士檢驗、所需修葺及相應文件呈交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