廚房或廁所天花板出現水漬,你家樓上又一直不肯處理,這種情況不少人都遇過。上網查「食環署漏水測試費用」,最常看到的兩個說法是「公眾程序不收錢」和「要收不少於 17 000 元」,看似互相矛盾。關鍵在於付款人根本不同。
公眾程序向聯辦處舉報滲水,初步調查不會向投訴人收取測試費或投訴費。至於「不少於 17 000 元」的檢驗費用,是新程序下向沒有履行責任的上層單位業主收回的執法安排,不是投訴人一舉報就要付的錢。住戶自行委託私人公司做檢測,價錢由雙方議定,又是另一回事。以下逐項分清三者的觸發條件、適用情況和限制。
食環署漏水測試費用:三筆錢分別由誰付
第一筆:投訴人向聯辦處舉報滲水,初步調查不會向投訴人收取測試費或投訴費。調查由食環署人員或聯辦處委聘的合約顧問公司進行,投訴人只需配合到訪與記錄。
第二筆:「不少於 17 000 元」的檢驗費用,付款人不是投訴人,而是沒有履行責任的上層單位業主。這筆費用的法律基礎,是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》(第 132 章)下的執法程序。官方表述是「不少於」,即實際金額與是否適用視個案而定,並非每宗個案都劃一收足此數,更不是投訴人一舉報就要付的定額罰款。
第三筆:住戶自行委託私人公司做檢測的報價。價錢、範圍和報告形式由雙方議定,與政府程序無關。把它當作政府收費,或把 17 000 元當作投訴人的「入場費」,都是常見的誤讀。
17 000元何時才可能出現:建議維修通知、28日、不遵從通知
17 000元不是投訴人一舉報就要付的錢,它出現在新程序執法鏈條的末端。第一階段調查後,若有理由相信滲水源自上層單位,聯辦處會先向上層單位業主發出「建議維修通知」,要求業主在28個曆日內自行檢查及完成維修。這一步是給業主先行處理的機會,並非即時罰款。
若28個曆日期限屆滿而滲水持續,聯辦處會同步進行第二階段基本調查及第三階段專業調查。調查結果若確定滲水源頭為上層單位並導致衞生妨擾,便會按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》第132章發出「妨擾事故通知」,着令在指明期限內減除妨擾。若「妨擾事故通知」的期限屆滿後仍未遵從,聯辦處會覆檢,按需要進行確證測試,並按證據提出檢控及進一步向法庭申請「妨擾事故命令」。食環署公布的新程序亦列明,聯辦處會就該些不遵從個案,向沒有履行責任的上層業主收回不少於17 000元的檢驗費用。
換句話說,這筆費用的前提是:個案已進入執法程序、上層業主被通知後仍不履行責任。金額以「不少於17 000元」表述,實際適用性與金額視個案而定。投訴人在整個過程中,不會因為舉報而被收取這筆檢驗費。
公眾程序怎樣走:6 個工作天聯絡、約 14 個工作天通知、28 個曆日維修期
新程序由2026年7月16日起接獲的個案適用。聯辦處會在接獲舉報後6個工作天內聯絡舉報人,職員先作現場視察,然後進入懷疑滲水的單位,有系統地進行非破壞式測試,嘗試確定滲水源頭。
就簡單直接且相關業主配合調查的個案,聯辦處預計可在接獲舉報後約14個工作天,向上層單位業主發出「建議維修通知」。這個14個工作天是預計時間,只適用於這類個案,並不保證所有個案都在14個工作天內完成;複雜、多源頭或住戶不合作的個案不適用。
與舊程序相比,這個時間大幅提前。以往要先完成調查才發出「妨擾事故通知」,約需71個工作天;新程序把「建議維修通知」提前,較以往大幅提早約57個工作天,讓上層業主較早得知問題並自行檢查維修。
要留意,28個曆日是維修期,不是調查完成期限。若期限屆滿滲水持續,第二及第三階段調查會同步進行,其後按調查結果決定是否發出「妨擾事故通知」。同步調查推展至全港,加快的是流程;同步進行並不改變調查技術,因此不會影響找到滲水源頭的個案比例。
色水測試、濕度監測與專業調查各回答甚麼問題
公眾程序分兩層調查。第二階段基本調查由食環署人員進行,一般會到訪涉事單位,對受影響單位做濕度監測,並對懷疑滲水單位的排水口做色水測試。色水測試針對排水口等特定假設,觀察色水是否出現在懷疑位置,但它只是基本調查的其中一項方法,不能單憑一次測試斷定所有滲水源頭。
第三階段專業調查由聯辦處委聘的合約顧問公司職員進行,按個案情況進行一項或多項測試。若現場環境適合,可使用微波斷層掃描:混凝土內的水分子會影響微波訊號,儀器在滲水位置向混凝土樓板發射微波,量度不同深度的讀數,反映樓板內的濕度分布,藉此推測水分在結構中的位置和可能的水流路徑。聯辦處自2025年6月30日起,按適用情況在全港各區的專業調查中使用這項先進技術,好處是不用進入懷疑滲水的上層單位也可以蒐集數據。
不過它有實際限制。若受滲水影響的混凝土天花有剝落、有喉管或其他設施阻礙,或天花鋪置了磚瓦飾面或假天花,微波斷層掃描便無法有效使用,顧問公司職員須改用傳統方法,例如地台蓄水測試及牆身灑水測試。住戶在調查中的角色是配合與記錄,不宜自行拆開排水口、鑽孔或做任何具危險性的檢查;只需在安全可觸及的室內位置觀察滲水痕跡、拍照記錄日期與位置,並配合獲授權人員到訪。
私人檢測報價:查詢時要問清的四件事
私人檢測報價與公眾程序收費是兩回事。公眾程序不向投訴人收取測試費;17 000元檢驗費是針對沒履行責任上層業主的執法安排;私人檢測則是你自行委託的市場服務,價錢由服務範圍決定,也不應假設私人報價等於政府收費。
委託前,建議問清四件事。第一,測試範圍:只做單一測試,還是包括多個位置或不同方法的檢查?第二,報告形式:會否提供書面報告、相片記錄或數據,報告是否清楚列明測試方法與限制?第三,執行者身份:由誰進行測試、是否具備相關訓練或資格?第四,後續安排:測試結果如何協助你與對方協商或決定下一步維修,是否包括解釋結果。
這些問題不是法例或標準要求,而是比較不同委託方案、減少日後爭議的實用提問。若對方只給出一個總價而不說明範圍,你很難判斷報價涵蓋甚麼,也難以在協商時引用測試結果。
適用限制:哪些情況不屬聯辦處一般執法範圍
並非所有滲水個案都會進入聯辦處的執法或收費階段。私人物業的基本維修責任,基本上仍由業主負責。若滲水輕微或間歇性,而調查未能找出源頭,政府介入行動便會終止。這不是「政府不理」,而是分工與證據問題:公眾程序針對構成衞生妨擾、且有足夠證據指向源頭的情況。
另外,由天雨經大廈天台、平台、露台、外牆或窗戶引致的滲漏,以及供水喉管破損引致的滲水,在正常情況下不會構成公眾衞生妨擾,聯辦處不會引用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》(第 132 章)採取執法行動,並會按既定程序停止跟進個案。遇到這類情況,可先請物業管理公司協調檢查,再按問題性質跟進。官方分工說明指出,樓宇或排水渠失修可涉及屋宇署職權,浪費供水則可涉及水務署職權。未能確定應由哪個部門跟進時,可經1823查詢,毋須把所有漏水個案都當作聯辦處的衞生妨擾投訴。若個案曾終止介入,而情況有變,例如滲水加劇、出現新痕跡或找到新證據,可保留資料並在適當時再向聯辦處查詢或要求覆檢。
收到通知或準備私人檢測時,要留甚麼記錄
無論是等待公眾程序,還是準備委託私人檢測,有系統的記錄都有助日後對照進度或與對方協商。可以在安全可觸及的室內位置,記下以下幾類資料:
- 日期與時間:首次發現滲水、情況變化、每次到訪或測試的日期。
- 位置與範圍:滲水的室內位置、痕跡大小與變化,可用文字配合相片。
- 文件:收到的通知、信件或訊息,按日期保存。
- 聯絡人與測試類別:到訪人員的身份核實方式(例如核對聯辦處或合約顧問公司職員證)、進行了哪類測試、有否留下記錄。
- 覆檢情況:若個案曾終止介入,之後情況有變時再聯絡的日期與結果。
記錄時只適宜在安全可觸及的室內位置觀察,不應登高、拆窗、鑽孔或自行處理外牆。若需要檢查高位或隱蔽位置,應交由獲授權人員或專業人士處理。這些記錄不是法律文件,但能在溝通時減少爭議,也方便你向管理公司或聯辦處說明情況。
常見問題
投訴滲水要付 17 000 元測試費嗎?
不需要。公眾程序的初步調查不向投訴人收取測試費或投訴費。17 000 元那一筆,是在新程序執法鏈條下,針對沒有履行責任的上層單位業主收回的檢驗費用,官方表述是「不少於 17 000 元」,實際金額及適用性視個案而定。
是否一定在 14 個工作天內收到「建議維修通知」?
不是。約 14 個工作天是預計時間,只適用於簡單直接且相關業主配合調查的個案;複雜、多源頭或住戶不合作的個案不在此列。舊程序要先完成調查才發出「妨擾事故通知」,約需 71 個工作天,新程序把通知時間大幅提前,但並非所有個案都保證在 14 個工作天內完成。
色水測試一次就能找出滲水源頭嗎?
未必。色水測試是第二階段基本調查的其中一項方法,主要針對懷疑滲水單位的排水口等特定假設,不能單憑一次測試斷定所有滲水源頭。第三階段專業調查會按個案需要採用其他方法;若現場環境適合,可使用微波濕度探測儀,但天花剝落、喉管阻礙、磚瓦飾面或假天花等情況,可令微波斷層掃描無法有效使用。
私人檢測報價是否等於政府收費?
不是。公眾程序與私人市場是兩套安排。私人報價由服務範圍決定,查詢時應問清測試範圍、報告形式、執行者身份及後續安排,不應把私人報價當作政府收費,也不應把 17 000 元檢驗費當作投訴人的固定支出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