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香港,封露台是否違法,取決於工程有否抵觸《建築物條例》、批准圖則、豁免條件及大廈公契,而非單純「加窗」本身。原沒有圍封的露台或外廊,入伙後以窗戶圍封,在強制驗樓計劃下仍會被視為「沒有圍封」的構築物,業主須委任註冊檢驗人員檢驗該露台或外廊,並在強制驗窗計劃下檢驗及修葺圍封窗。若圍封同時拆除或改動混凝土護牆或金屬防護欄,而工程未經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及同意,或未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進行,該工程會被視為僭建物;強制驗樓階段業主無須即時清拆,但屋宇署會按當時執法政策取締僭建物。動工或買樓前最實際的第一步,是查閱批准圖則及大廈公契,並向建築專業人士確認工程是否須審批,或可否以小型工程制度處理。
封露台在香港是否合法?先分清「批准圖則、豁免條件、公契」三關
封露台沒有一個全港通用的答案,問律師、問裝修師傅、問管理處,得到的說法往往不同,原因在於合法性由幾層條件疊加決定,而不是單看外觀上有沒有加窗。想弄清自己單位的實際限制,可按以下順序查核,把問題逐層收窄。
第一關是批准圖則。批准圖則記錄了單位落成時露台的原本狀態,包括有否圍封、護牆或防護欄的設計。原沒有圍封的露台或外廊,即使入伙後被圍封,在強制驗樓計劃下仍會被視為「沒有圍封」的構築物,須由註冊檢驗人員檢驗,業主可從批准圖則確認原本是否沒有圍封。查閱途徑包括屋宇署樓宇資訊中心,以及屋宇署的「百樓圖網」系統,後者亦可查閱小型工程記錄;但圖則記錄未必涵蓋所有日後的改動,故只能作為起點。
第二關看該露台是否屬於獲豁免的設施。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第42條施加的條件,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須在不被圍封的情況下,其面積才可獲豁免計入總樓面面積。如以窗、玻璃嵌板、格柵、實心牆或類似裝置,把該等設施從護牆高度以上圍封,便會違反豁免的條件,並導致違反《建築物條例》,故環保露台或工作平台並不可安裝窗或被圍封。至於一般露台或外廊可否加窗,則要回到第一關的圖則及第三關的公契一併看。
第三關是公契及大廈管理要求。業主進行改動及加建工程前,應查看大廈公契及其他相關文件有否訂明限制,並按需要徵求業主立案法團、互助委員會或管理公司同意才展開工程。即使擁有毗連平台的業權或通行權,亦不等同有權在該處豎設構築物。公契條文每幢大廈不同,這一步不能靠鄰座的做法推論。
還有一類情況會直接令圍封不獲接受:以窗、格柵及/或玻璃嵌板等圍封外廊或露台,若涉及建築物結構,導致處所天然照明及通風不足,或令作為規定樓梯組成部分的露台違反消防安全規定,都不會獲得接受。這三項屬於原則性的否決條件,實際是否觸及,須由建築專業人士按批准圖則核實,住戶自行目測難以判斷。
把三關合起來看,讀者可以把自己單位的問題拆成三條具體疑問:批准圖則上的露台原本有否圍封?它是否環保露台或工作平台等獲豁免設施?公契有沒有就外牆改動設限?三條問題都有明確答案之後,才輪到找建築專業人士評估工程可行性及所需審批途徑,這個次序能避免先動工、後補救。上述三關只是查核次序的概念框架,各關的具體答案仍以批准圖則及建築專業人士的評估為準,不宜單憑自行比對三關就當作已確定合法性。
哪些封露台情況會被視為僭建物或不會獲接受
並非所有圍封都在同一條線上,有些情況是工程本身不獲接受,有些則是因為施工方式未經批准而變成僭建物。把兩類分開理解,才知道自己的個案落在哪一邊。
涉及結構、採光通風及消防的圍封為何不被接受
屋宇署在處理外廊及露台圍封時,列明即使採用窗、格柵及或玻璃嵌板這類看似可逆的物料,只要工程屬以下情況,都不會獲得接受:涉及建築物結構;導致處所的天然照明及通風不足;令作為規定樓梯組成部分的露台違反消防安全規定。
這三項條件針對的是圍封帶來的後果,而非物料本身。涉及結構,指加設的窗框、支撐或固定方式影響到樓宇構件;天然照明及通風不足,指圍封後單位或公共部分失去原本依靠露台引入的光線與空氣;消防安全,則集中在露台本身是規定樓梯組成部分的情況,圍封會令樓梯的防煙、逃生條件不符規定。
對住戶而言,重點是這類判斷無法從外觀自行核實。同一幢大廈、同一款窗,不同座向或不同樓層的露台,在結構及消防上的角色可以完全不同。要知道自己單位是否觸及這三項,只能交由建築專業人士對照批准圖則評估,而不是參考鄰居的做法。
拆除護牆或防護欄後加窗,為何屬於僭建物
另一類常見問題出在施工方式。若拆除或改動露台的混凝土護牆或金屬防護欄,並以窗戶圍封,而工程未經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及同意,或未有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進行,有關工程會被視為僭建物。這裡的關鍵不是「有沒有加窗」,而是過程中動了原本的護牆或防護欄,令工程進入須審批的範圍。
被視為僭建物之後,有兩層後果需要分清楚。在強制驗樓階段,業主無須即時清拆有關僭建物及進行還原工程,但註冊檢驗人員須確定僭建物的狀況屬安全,並在檢驗報告中記錄。與此同時,屋宇署會按當時的執法政策取締僭建物,業主為本身利益着想,應主動安排清拆。
常見的誤解是以為「驗樓階段不用即時拆」等同「可以一直保留」。這兩層是分開的:驗樓程序處理的是檢驗與記錄,執法政策處理的是取締,時間表可以不同,但方向並不矛盾。把主動清拆理解為風險管理而非單純義務,對日後賣樓或申請其他審批都會較順暢。
入伙後已用窗圍封:強制驗樓與強制驗窗的責任
已經用窗圍封露台的業主,最常問的是「窗都裝好了,還關我事嗎」。答案是有關的,而且要分開兩條責任線來看。
第一條線是露台本身。原沒有圍封的露台或外廊,即使入伙後被圍封,仍會被視為「沒有圍封」的構築物,業主須委任註冊檢驗人員檢驗這些露台或外廊。換言之,圍封這個動作不會令露台從強制驗樓計劃中消失,收到法定通知時仍須按計劃處理。業主可從批准圖則確認露台原本是否沒有圍封,這也是日後向檢驗人員說明現況的基礎。
第二條線是那些後加的窗。如露台或外廊於入伙後以窗戶圍封,業主需在強制驗窗計劃下檢驗和修葺這些窗戶,以確保其安全。驗窗的著眼點是窗戶本身的穩固與安全,與圍封是否合法是兩回事:窗驗得合格,並不代表當初的圍封工程已獲批准;反過來說,即使圍封被視為僭建物,窗戶的安全責任仍然存在。
兩條線交疊時,實際操作是先弄清楚露台的原本狀態,再分別回應驗樓與驗窗的要求。若對圍封的合法性有疑問,應在收到通知前主動向建築專業人士查詢,而不是等到限期將至才處理。
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為何不可圍封
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的情況比較直接:它們要在不被圍封的情況下,其面積才可獲豁免計入總樓面面積。如以窗、玻璃嵌板、格柵、實心牆或類似裝置把該等設施從護牆高度以上圍封,便會違反豁免的條件,並導致違反《建築物條例》,故環保露台或工作平台並不可安裝窗或被圍封。
這裡的因果關係值得講清楚。豁免並非單純一項落成時的優惠,而是附帶條件的:設施須維持不圍封的狀態,才符合獲豁免的定義。一旦從護牆高度以上加上圍封物,即使物料透光、外觀上仍像開放式露台,條件已被破壞。所以問題不在於窗做得多薄、多不礙眼,而在於「有否圍封」這件事實。
判斷自己的露台屬於哪一類,不能靠肉眼比較。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的界定載於批准圖則及相關建築記錄,一般露台則按本身情況個別判斷。若不清楚單位屬哪一種,查閱批准圖則是最實際的起點,之後再交由建築專業人士評估可行做法。
在非環保露台加窗:小型工程制度與天然照明通風要求
如果露台並非環保露台或外廊,而是屬一般露台,安裝窗並非一律不可,但要走的路與環保露台不同。在非環保露台或外廊安裝窗,除須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的規定進行,還須符合《建築物(規劃)規例》所訂有關天然照明及通風的規定。業主應在展開工程前徵詢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意見,並評估可行性。
這裡有兩條並行的要求。一是程序上的:工程須落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並按其規定進行,具體屬於哪個類別及級別,須由專業人士按實際尺寸與設計判斷,住戶不宜自行歸類。二是實質上的:即使程序走對,加窗後仍不得令處所的天然照明及通風低於《建築物(規劃)規例》的要求,這是規劃層面的門檻,與窗戶是否牢固無關。
公契可能另設限制,即使法規方向可行,仍須回到大廈文件確認。實務上,可以先請專業人士看批准圖則及建議設計,評估是否須審批或可否以小型工程方式處理,同步向管理處了解公契及法團要求,兩邊都有結論才安排動工。這個次序能把設計改動的成本壓在施工之前。
「違例情況較輕」是否等於可保留?看執法分類的意義
在執法分類中,以鋼材、鋁質結構構件、金屬板或玻璃搭建的圍封式露台,被列為「違例情況較輕及潛在風險較低的現存僭建物」例子之一。看到「情況較輕」四個字,容易理解為可以放心保留,但這個推論並不成立。
首先要看這個分類出自哪裡。該例子見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執管資料,針對的是特定類別屋宇的現存僭建物處理次序,不能推論為全港一律豁免,也不能推論為同類物料在任何樓宇都安全。其次,分類處理的是執法先後與資源分配,即哪些個案會較優先處理,而不是判定該構築物合法。被列為情況較輕,前提仍然是它屬於僭建物。
對業主而言,實用的理解是:執法分類不改變法律狀態,也不構成保留的保證。若單位有這類圍封,較穩妥的做法是查明其建造年份與批准狀況,交由建築專業人士評估,並留意屋宇署當時的執法政策,而不是單憑「風險較低」的標籤決定是否保留。
二手樓買賣前:上手遺留封露台的查核步驟
二手樓交易中,上手遺留的封露台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環,因為買家看到的是完成品,難以分辨哪些部分偏離了批准圖則。以下查核動作按次序進行,能把大部分疑問在成交前找出。
第一步,取得批准圖則並與現況比對。重點看露台原本是否沒有圍封、護牆或防護欄是否仍在原位、有否加設窗或其他圍封物。原沒有圍封的露台或外廊,即使後來被圍封,在強制驗樓計劃下仍會被視為「沒有圍封」的構築物,這一點會直接影響日後收到法定通知時的處理範圍。若現況與圖則明顯不同,就應假設存在須進一步核實的改動。
第二步,向賣方及管理處索取與改動相關的紀錄。包括有否曾經申請審批、有否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處理、有否收過屋宇署或法團的相關信件。若圍封涉及拆除或改動混凝土護牆或金屬防護欄,而工程未經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及同意,或未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進行,該工程會被視為僭建物;即使強制驗樓階段無須即時清拆,屋宇署仍會按執法政策取締。這類紀錄直接影響日後的成本與時間安排。
第三步,查大廈公契及法團紀錄。業主進行改動及加建工程前,應查看大廈公契及其他相關文件有否訂明限制,並按需要徵求業主立案法團、互助委員會或管理公司同意。即使擁有毗連平台的業權或通行權,亦不等同有權在該處豎設構築物。若大廈曾就同類改動有過爭議或決議,這些紀錄值得一併了解。
第四步,把上述資料交予建築專業人士評估,判斷改動的性質、是否需要還原,以及若保留會面對甚麼執法風險。這一步不應由買家或代理自行結論。整個查核的目的不是要求單位零改動,而是讓買家在掌握已知風險的情況下議價及決定。
在整個過程中,住戶只宜在安全可觸及的室內位置觀察及記錄,例如拍攝窗框、護牆與圖則的差異,不應自行攀爬、拆除或改動任何構件;涉及結構或外牆的判斷與維修,須交由合資格專業人士處理。
常見問題
露台入伙後才加窗圍封,是否一定會被當成僭建物?
不一定,關鍵在於工程有否抵觸批准圖則及豁免條件。原沒有圍封的露台或外廊,即使入伙後被圍封,在強制驗樓計劃下仍會被視為「沒有圍封」的構築物,須由註冊檢驗人員檢驗;但若過程中拆除或改動混凝土護牆或金屬防護欄,而事前未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,或未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進行,該工程便會被視為僭建物。若圍封涉及建築物結構,導致處所天然照明及通風不足,或令作為規定樓梯組成部分的露台違反消防安全規定,亦不會獲得接受。實際判斷須對照批准圖則,由建築專業人士核實。
已經圍封的露台,還需要驗樓和驗窗嗎?
需要,兩者屬不同計劃。露台方面,原沒有圍封的露台或外廊於入伙後被圍封,仍會被視為「沒有圍封」的構築物,業主須委任註冊檢驗人員檢驗。窗戶方面,露台或外廊於入伙後以窗戶圍封,業主需在強制驗窗計劃下檢驗和修葺該些窗戶,以確保安全。驗窗合格只代表窗戶穩固,並不代表當初的圍封工程已獲批准,兩者不應混為一談。
如果圍封被視為僭建物,是否要立即清拆?
在強制驗樓階段,業主無須即時清拆有關僭建物及進行還原工程,但註冊檢驗人員須確定其狀況屬安全,並在檢驗報告中記錄。與此同時,屋宇署會按當時的執法政策取締僭建物,業主為本身利益着想,應主動安排清拆。驗樓階段不即時清拆,與執法政策下的取締是兩層不同的事情,不宜理解為可以永久保留。
